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禁止在医院、影剧院、候车(机、船)室、大中型商场、会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生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吸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中、小学生不得吸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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