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指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所管辖区域内单位、居民住宅区、村庄、空旷地、水面的爱国卫生工作。 各单位实行爱国卫生责任制,由单位负责人和指定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本单位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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