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元至10元的罚款。 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小学生吸烟的,由其监护人与学校共同进行教育,可以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