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灭除病媒生物活动等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活动的; (二)卫生责任区达不到国家和省卫生标准的。 前款规定的处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爱卫会办事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