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有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关部门未处理的,各级爱卫会有权建议该部门依法处理;对拒不依法处理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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