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各市县间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的生态保护补偿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