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2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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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条 生态保护补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原则。 第三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资金投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 第四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生态保护... 第五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森林、湿地、海洋、渔业、耕地等重点领域和国家公园等重点生态区域内承担生态保护责... 第六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公益林补偿实行国家级、省级补偿标准联动。补偿资金重点用于公益林营造、抚... 第七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重要湿地。 国家级重要湿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重要湿地补偿标准由省... 第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范围主要包括海湾、河流入海口、海岛、滩涂、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等重点海洋生态系统。 鼓励市、县、自治县... 第九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渔业资源现状、生长规律、水产种质等方面的需要,建立休渔、禁渔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及市、... 第十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耕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综合考虑耕地质量、耕地面... 第十一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各市县间耕地、永久基本农田、林地、建设用地指标调剂的生态保护补偿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国家和本省规定列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的重点领域,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三条 下列重点生态区域列入生态保护补偿范围: (一)重点生态功能区; (二)国家公园; (三)自然保护区; (四)自然公园;... 第十四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四条 鼓励生态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通过签订生态保护补偿协议,采取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开展... 第十五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流域上下游地区自主协商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辖区域间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活动加强指导和协调。 ... 第十六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推进市场化交易补偿。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 第十七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获得生态保护补偿: (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 (二)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领域与生态保护相关的资金作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增加对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投入,构建稳定... 第十九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等事项和合理保障有劳动能力的低收... 第二十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做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绩效自评...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受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确保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或者逐步提高。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成效考核,将生态保护补偿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受偿的单位应当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受偿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或者约定承担生态保护责任、履行生态保护义务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问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生态保护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