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由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的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年度目标任务,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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