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六条 森林生态保护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 公益林补偿实行国家级、省级补偿标准联动。补偿资金重点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管理以及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 鼓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退塘还林等林地保护修复工作;通过采取与重点生态区域内的非国有林权利人签订森林生态保护补偿协议等方式,推行商品林赎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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