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八条 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范围主要包括海湾、河流入海口、海岛、滩涂、红树林、海草床、珊瑚礁等重点海洋生态系统。 鼓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海洋生态保护需要实施退养还滩、退围还海、退塘还海等措施,对权利人退出开发利用活动所产生的损失,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动开展其环境责任之外的海洋生态保护活动。 省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开展生态保护活动的成本及成效等因素,可以对经批复认可的海洋生态保护活动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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