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耕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综合考虑耕地质量、耕地面积、水资源保障程度、粮食供求状况等因素,对调整优化耕种方式和种植结构以及采取其他措施提高耕地质量和生态功能的农户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