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渔业资源现状、生长规律、水产种质等方面的需要,建立休渔、禁渔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休渔时间、渔民权益损失以及禁捕渔船作业能力等因素制定补偿标准。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捕捞渔民减船转产补助政策,对自愿退出海洋捕捞业的渔民和企业提供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回购渔民捕捞权、专用设备报废拆解、社会化服务和直接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渔民和企业。 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财力状况、放流数量和物种等因素制定增殖放流补助标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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