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七条 湿地生态保护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重要湿地。 国家级重要湿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重要湿地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湿地面积、保护等级、区位重要性、物种稀缺性和特有性等因素制定。 鼓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开展退塘还湿、退耕还湿等重要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入成本、修复面积和成效等因素给予奖励。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重要湿地保护的权利人签订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协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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