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九条 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等事项和合理保障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群就地从事生态保护工作等改善民生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