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受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生态保护责任,落实保护措施,确保生态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或者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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