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受偿的单位应当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补偿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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