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成效考核,将生态保护补偿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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