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各领域与生态保护相关的资金作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主要来源,增加对生态保护补偿的资金投入,构建稳定的生态保护补偿投入机制。 积极引导社会捐赠和争取国际援助等社会资金作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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