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推进市场化交易补偿。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色产品标识、绿色金融、绿色采购等激励机制,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本省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工作,鼓励水权人通过节约使用水资源有偿转让相应取水权,获得相应补偿。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碳排放权交易补偿模式,逐步构建以碳排放权抵消机制为核心的交易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活动,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