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流域上下游地区自主协商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辖区域间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活动加强指导和协调。 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成本投入、生态保护改善收益、财力状况、流域跨界断面水质水量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务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流域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省级财政根据生态保护考核结果、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开展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成效突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