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和影响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查处或者采取措施,防止破坏扩大,并报告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