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定期评估一般每五年组织一次。 评估报告可以作为提起自然保护区调整、撤销申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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