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自然保护区上年度的建设、管理和保护状况等相关资料。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发布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和保护状况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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