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