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地方性法规 共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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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节能和用能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一)建立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节能计划,实行能源成本核算...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节能和用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督管理,向重点用能单位下达...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等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节能服务体系。 节...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节能资金。 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本省实际需要的节能技术研发应用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 第三十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手段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完善峰谷电价政策,鼓励电...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水平对标、能效标识管理、设备融资租赁等市场机制推动技术改造和更...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未建立能耗监测端系统,向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传输数据的,由县...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节能服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等活动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