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用能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能效水平对标、能效标识管理、设备融资租赁等市场机制推动技术改造和更新,降低能耗,节约能源。 鼓励企业参与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推进节能市场化。 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