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三十条 本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运用价格手段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 完善峰谷电价政策,鼓励电力用户移峰填谷,提高用电效率;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本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引导合理、节约用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