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本省实际需要的节能技术研发应用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组织推广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住房与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