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等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完善节能服务体系。 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等服务,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用能单位商业秘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