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节能和用能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节能和用能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节能措施: (一)建立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节能计划,实行能源成本核算制度和控制管理制度; (二)建立能耗监测端系统,实时向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传输数据; (三)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 (四)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及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 (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能源管理岗位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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