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节能和用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节能和用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督管理,向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