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节能资金。 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和循环经济工程的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节能宣传培训、节能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