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