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未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采购金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