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下列待遇和保障: (一)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园等方面的优先权; (二)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户籍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 (三)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住房困难且符合保障条件的,由有关部门优先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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