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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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确认 第十条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见义勇为行为...
第十一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确认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举荐后30日内,进...
第二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 本省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参照本...
第十二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确认 第十二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对拟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及时...
第三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
第十三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三条 未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报人、举荐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
第四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提供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十四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奖励 第十四条 经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给予...
第五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五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奖励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视其贡献大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者先...
第六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确认 第七条 宣传、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
第十七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依法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确认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且事迹突出或者做出重大贡献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 制止...
第十八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十八条 省和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慰问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或者见...
第九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确认 第九条 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其亲属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申报确认...
第十九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十九条 对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损害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帮助解决生活、医疗...
第二十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加害人、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无加害人、责任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见义...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二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其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无加害人、责任人的,其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一)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四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其津贴、抚恤、丧葬等费用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有工作单位...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五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在治疗、康复期间,原享有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变,所在单位不得...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六条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享有下列待遇和保障: (一)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入园等方...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有关机关和单位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打击报复、诬...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九条 见义勇为人员或其亲属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
第三十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条 见义勇为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对其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见义勇为受益人要求见义勇为人...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隐瞒、歪曲事实,讹诈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见义...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二条 省和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工作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经费。见义...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协会捐赠,或者直接向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捐赠。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专项资...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接受、抢救和治疗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卫生行政管...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受益人隐瞒、歪曲事实,讹诈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训诫或...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贪污、截留、挪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
第四十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抚恤的,由原确认部门核实后,撤销其荣誉称号,追缴奖...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采取保密、保护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中玩...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