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五条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见义勇为基金会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 6.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