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三条 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工作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筹集、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经费。见义勇为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同级财政资助; (二)募集收入; (三)捐赠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