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一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隐瞒、歪曲事实,讹诈见义勇为人员。 见义勇为受益人与见义勇为人员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争议时,为见义勇为人员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同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予以物质奖励。 5. 经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