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四条 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协会捐赠,或者直接向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捐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