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接受、抢救和治疗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