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受益人隐瞒、歪曲事实,讹诈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部门可以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