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四十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抚恤的,由原确认部门核实后,撤销其荣誉称号,追缴奖金、抚恤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取消相应待遇;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