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贪污、截留、挪用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和经费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