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