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确认

第十一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确认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报、举荐后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提出是否确认的意见。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由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从有关部门和机构的专业人员中确定。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时,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都应当如实提供见义勇为行为证据及有关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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