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确认 第十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确认 第十条 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两年,向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提出,并提供受益人、证人或者相关单位、个人的证明和见义勇为事迹等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