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援助和保护;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机构治疗。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先行接受、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鼓励医疗机构减免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