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一条 在加害人、责任人承担责任前或者无加害人、责任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市、县(区)、自治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先行垫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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