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未分类 第四章 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因见义勇为负伤,无加害人、责任人的,其医疗费用,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一)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所在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当由所在单位偿还; (二)无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四)按照本款前三项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 因见义勇为负伤,加害人、责任人不支付医疗费用的,其医疗费用由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或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有权向加害人、责任人追偿。